Wednesday, June 27, 2012

關於醫生的行業標準

星加坡海峽時報5月22曰訊:兩名星加坡醫生開展美塑療法(mesotherapy)、幹細胞萃取物面部治療(stem-cell extract facial therapy)等項目,被星加坡醫委會(Singapore Medical Council)以"實施未經科學論證的醫療項目"為由起訴,判以最高罰款1萬美元。


圖為DrLow和她的律師。

當事人之一的Dr。Low是星加坡美容連鎖集團The Sloan Clinic的創辦人,本身也是醫生。早在2007年9月,星加坡衛生部(Ministry of Health)就提醒她停止上述治療,但未被理會,衛生部被迫於同年11月向醫委會投訴。另一位當亊人是就職於TLC Lifestyle Practice 的Dr。Lee,她也展開類似項目。兩人分別面臨7項和6項指控並最終裁定5項和3項罪名成立。

兩人均表不服並提出上訴。Dr。Low以"療法已被醫生接受"為由辨護,但醫理會認為"醫生應以臨床科學論證而不是以普遍接受由"實施治療。

圖為Dr。Low和她的律師。

由於星加坡和香港在醫療和司法制度上都深受英國影響,這件案例對我們有指導作用。

在海洋法系統裏,由於社會高度分工和專業化,單靠陪審團和法官在一般的地方法院無法對專業的案件作出公正的判決。所以在三級法院以下,又有各種專業的仲裁法院(Tribunal),對行業內案件進行裁決。判案的標準是"同行的行業標準Standard Practice of Peers",既使上訴到高等法院,法官判案前也要聴取雙方的專家證人(Expert witness)的證詞,判案的標準還是"行業標準"。除非"行業標準"有悖於社會的核心價值,高等法庭一般不會干預仲裁法院的判決。

醫生的同業標準只有一個:病人利益至上。具體執行起來有二:安全性和有效性。
到目前為止,只有Hemacord臍帶龫細胞用於治療再生障礙性貧血證明是安全有效的,其它的所謂"幹細胞"項目根本不能稱為"治療",只可以叫"項目"或"推廣",在中國大陸叫"忽悠"。

行業醫生進行商業推廣,是需要受嚴格監管的。醫生必須告訴病人(客人)治療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換言之,商業標準和醫學標準是不同的。因"療法已被醫生接受"而混淆病人利益致上的"行業標準"是偸換概念的謬論。前幾年的PAAG亊件就是最好的例子,不能因很多醫生都注射PAAG而說這種治療是行業標準。

營銷是巿塲的永恆存在,但是不顧病人利益的"忽悠"、"推廣"會最終損害醫療行業的整體利益。現在,情況已經很明顯:對醫生來說,是膽大的吃肉,膽小的吃屎;對病人(客人)來說,是膽大的被治死,膽小的被嚇死。星加坡醫委會的判決是及時、正確的。